近日,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印發《互聯網群組信息服務管理規定》(以下簡稱《規定》)。
國信辦有關負責人答記者問時指出《規定》所稱互聯網群組,是指如微信群、QQ群、微博群、貼吧群、陌陌群、支付寶群聊等各類互聯網群組。
《規定》要求,互聯網群組建立者、管理者應當履行群組管理責任,即“誰建群誰負責”“誰管理誰負責”,規范群組網絡行為和信息發布,群組成員在參與群組信息交流時,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,文明互動、理性表達(9月11日中國經濟網)。
群主群主,一群之主。
群主除了盡享群組內的權威之外,理應擔負起相應的組織管理責任。
首先,為何是群主而不是群員來擔負管理責任呢?這是群主在群組內的特殊身份地位使然。
群主作為互聯網群組的建立者,相當于群內成員的組織者、召集人,其本質和現實中各類活動的召集組織者一樣,有維護群體內部秩序、引導成員遵紀守法等義務。
我們常說,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,那么既然網絡之外的人員組織活動必須守法,互聯網群組內的人員組織活動當然也要依法行事。
因而,當群組成員在群內進行信息交流等活動時,群主擔負起組織管理責任可謂理所應當。
在此之前,一些群主缺乏管理意識和責任擔當,對自己建立的群組或者撒手不管,或者組織違法活動。
這些不負責任的行為,直接導致互聯網群組亂象叢生,違法行為滋生、違法信息大肆傳播。
然而,一旦到了東窗事發、被追究責任的時候,這些群主又百般抵賴,稱自己只是疏于群組管理,不應承擔相關責任。
幸而今,《規定》明確了群主的組織管理責任,上述說辭再也無法讓群主撇清責任。
這必將極大地激發群主的管理意識,促使其對群組積極主動地監督管理。
另外,通過“誰建群誰負責”強化群主的管理責任,也是互聯網群組管理的客觀需求。
當今互聯網發展迅猛,各類社交軟件層出不窮,大大小小的各種群組數不勝數。
相對于互聯網群組數量的無限性而言,監管執法部門的監督管理能力卻是相對有限的。
因此,針對互聯網群組中出現的各類問題,僅僅依靠社交平臺的內部監控和監管執法部門的管理整治是不夠的,有必要發揮群主的管理作用,從群組內部強化管理,使互聯網群組管理工作更加全面、深入,直達茫茫網海中的每一個群組內部。
如此,互聯網群組才有希望全部歸治,其中的問題才能被及時準確地發現并處理。
再者,對于普通網民而言,強化群主管理責任也可謂好處多多。
由于此前群主的管理責任不明確,他們對群組的日常管理不用心,致使一些互聯網群組內的垃圾信息、違法信息橫行,群員深受其擾卻無可奈何。
強化群主管理責任則有利于激發起群主的日常管理意識,使群組管理更加規范,廣大網友得享和諧有序的互聯網群組環境。
由此可見,強化群組管理責任,不僅是互聯網群組管理的必然要求,亦是符合絕大多數網民利益訴求的現實舉措。
在我們的印象里,群主作為互聯網群組的創建者,擁有群組內的各種管理權限,可以對群內人員、內容等進行組織管理,大多頗有“我的地盤我做主”的管理者架勢。
而在《規定》出臺后,群主的這種“做主”必須更具管理主動性,更加嚴格依法依規而為。
若是群組管理不善而在客觀上縱容了違法信息傳播,群主很可能需要為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。
原標題:強化群主責任利于規范網絡行為